法官助理攜款外逃,律師解讀:能否有效追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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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法官攜數億元執行款外逃境外,法律能否實現有效追責?
日前據媒體消息,某法院執行局一法官助理全家外逃境外前,已將多達億元的執行款轉移國外。而且已獲外國國籍。
那麼,對於攜款外逃的公務員,法律能否要求將其引渡回國?
“法度Law”注意到,北京恆都律師事務所柯錦雄律師在社交平臺發文稱,並非絕對不能。柯錦雄表示,作爲執法司法國際合作的重要內容,引渡是國際上較爲正式、法律制度較爲完備的追逃手段,引渡的依據一般而言就兩類,一類是多邊條約當中的引渡條款,一類是雙邊簽訂的引渡條約。
柯錦雄稱,公務員捲款外逃一般是涉嫌貪污罪等職務犯罪,既沒有特定的包含引渡條款的多邊條約,也沒有雙邊引渡條約,因而缺乏引渡的依據。但是缺少國際法的依據是不是就完全不能要求日本引渡呢?也不一定,根據我國《引渡法》第十五條的規定,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,請求國應當作出互惠的承諾。也就說是,中國依然可以向日本提出引渡請求,但同時需要作出互惠承諾。然而,實踐當中,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成功引渡的案例不多,在追討的四種方式當中,其實更多的是勸返。所以希望從日本能引渡回來,難度很大。
若雙方沒有引渡條約,貪污分子就可以逍遙法外嗎?
柯錦雄表示,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後新增的特別程序——缺席審判程序。對於逃往日本的腐敗分子,只要事實已經查清,證據確實、充分,可以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,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,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,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。
若缺席審判程序啓動,該法官助理將面臨何種法律裁決?
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魏景峯律師告訴“法度Law”,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包括貪污賄賂犯罪案件,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,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案件。本案中,法官助理攜執行款外逃涉嫌貪污罪,符合缺席審判的案件範圍。
魏景峯表示,結合案件情節,該法官助理可能涉嫌貪污罪和洗錢罪。根據《刑法》第三年八十三條規定,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,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;數額特別巨大且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可處死刑,並處沒收財產。本案中 “數億元” 屬於 “數額特別巨大”,可能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甚至死刑,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。
此外,魏景峯表示,法官助理還涉嫌洗錢罪,屬於新增的自洗錢行爲。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,爲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,跨境轉移資產的,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據瞭解,本案是法官助理先將執行款轉至自己名下,然後再轉移境外。當法官助理將執行款轉至自己賬戶名下的時候,貪污罪已經既遂。其後又將贓款轉移境外的行爲,構成洗錢罪,屬於自己替自己洗錢,即自洗錢行爲。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該法官助理可能同時構成貪污罪與洗錢罪,應數罪併罰。
此事是否會牽扯該法院執行局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?
北京市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蔣崴律師向“法度Law”表示,考慮到該案件涉及的金額巨大、影響極爲惡劣,若經查證屬實,必然將引發多重法律追責程序,下到經手同案執行的執行法官、書記員,上到該院執行局局長、分管副院長將面臨監管失職審查,甚至承擔翫忽職守或撤職等政務處分,若發現上述人員協同轉移資金將按貪污共犯追責;此外,法院政治部及出入境管理部門也會因違反《法官法》監管責任及《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(境)管理的暫行規定》被問責。
除追責外,蔣崴表示,法院系統也應對執行款物全覆蓋複查、關鍵崗位人員護照集中管控、全員財產申報覈查,找出可能存在的其他漏洞,並在法院系統內互相學習,該事故不應只是追究個人責任,更多的是從中吸取經驗,查補制度漏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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